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敖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64********,汉族,高中文化,敖汉旗**镇**村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敖汉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敖汉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8时许,**镇**村村民林某某到**镇**村村委会,因要“十个全覆盖”工钱的事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村委会主任)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将林某某踹出其办公室,致林某某受伤。经敖汉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赔偿林某某损失65000元,并得到被害人林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敖汉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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