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孟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81989********,蒙古族,大专文化,河北**医院护士,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镇***村,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6月19日21时许,在**医院急诊处,护士孟某对患者杨某某进行抽血期间双方发生纠纷,后被不起诉人孟某与杨某某及其家属高某甲、孙某、高某乙发生打架,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期间致使被害人高某甲右眼眶上壁及眶内骨折、左侧鼻骨骨折。经三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孟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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