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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由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赔偿谅解,于2020年10月23日由我院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1时许,在**镇**村,孟某某因琐事与宋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厮打在一起,孟某某将宋某某打伤,经鉴定,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孟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保证书,谅解书,赔偿协议;2.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5.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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