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公诉刑不诉〔2019〕63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87********,辽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阳市白塔区**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14日21时30分许,在辽阳市白塔区新华路南水洞社区红樱桃歌厅一楼大厅宋双喜和妻子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与朋友刘志哲(已起诉)因琐事与邻桌唱歌三男子谢广杰、孙运来、苏洪亮发生口角,刘志哲和宋双喜先动手殴打苏洪亮,随后谢广杰帮其朋友苏洪亮殴打刘志哲,双方互相殴打,孟某某在旁边用手打了谢广杰的头部和面部。谢广杰住院治疗。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谢广杰伤情鉴定为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