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故意伤害罪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43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5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53********,汉族,大学文化,**大学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路**号**栋**房,现住址: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1月22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系被害人刘某某亲家唐某某的爱人(2004年二人开始共同生活,为避免遗产纠纷,二人约定不办理婚姻登记)。2018年9月10日10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将其孙女送至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居住的长沙市开福区**社区**小区**栋**单元**房后便欲离开,但因察觉孙女哭闹严重,遂转身回去敲门要求带其孙女到小区楼下玩耍。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因不满被害人刘某某用力敲门,且双方之前因家庭琐事素有积怨,便下楼以拳击等方式殴打被害人刘某某肋部及身体其他部位,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一直追打被害人刘某某至**小区门口,后被在此执勤的保安予以制止。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已经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病历资料、收条、致歉信、刑事谅解书、补品照片等书证、照片;2、证人唐某某、丁某某所作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16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