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公诉刑不诉〔2019〕112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乡**村**组**号,现住甘肃省酒泉市**区**路**号**有限公司**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19年5月3日、2019年7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3日至11月27日马某乙纠集马某甲、朱某某等人未经许可私自在嘉峪关市**镇**园区**出租大院内非法存储并采取粗放式的方式拆解、处置废旧电瓶等危险废物约827.464吨,拆解、处置废旧电瓶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渗透措施排放废旧电瓶电解液至院内开挖的渗坑中,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马某乙等人将从废旧电瓶内拆解出来的铅板在嘉峪关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西院(嘉峪关市**园区**路**号)韩某某的出租大院内非法熔炼成粗铅锭销往安徽省太和县**金属有限公司的刘某某处,谋取利益。2018年11月27日现场查获未拆解的部分电瓶,经嘉峪关市宏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测算,现场查获的未拆解电瓶重量总计82.5吨;已拆解电瓶数量为:整壳总计328.92吨、颗粒总计8.08吨、铅板15.86吨;未渗透完废液总计45.6吨。嘉峪关市环保监测站从现场三处渗坑监测点检验检测均检出铅酸物质。
经进一步侦查发现,马某乙等人实施污染环境犯罪期间,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向马某乙等人私自销售废旧电瓶100余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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