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66********,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住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贵州省独山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1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J****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独山县麻万镇往独山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独山县中华北路五里路口1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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