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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141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07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石门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1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一朋友家吃饭时喝了两瓶啤酒,后驾驶湘******的小型轿车沿石门县**大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晚22时51分许,当车行驶到石门县**道**路交叉口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81.9mg/100ml,经津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孟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1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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