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1989年3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3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5日18时30分,在商丘市睢阳区**路与**路交叉口向东**米路北辅道停车场孟某某和刘某某因停车发生纠纷,后相互厮打,接着孟某某的同事韩某、唐某某、朱某某继续殴打刘某某,在刘某某倒地后孟某某脚穿高跟鞋往刘某某身上踹,刘某某用手去档,孟某某在用高跟鞋跺在了刘某某的手上。致使刘某某手部受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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