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4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家,住高邮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与翁某某、黄某甲、傅某某、金某某、黄某乙事先共谋,在未办理采伐林木许可证情况下,将其购得的高邮市**镇**村**组所有的位于**村学校附近53棵杨树采伐并销售。经高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测算,砍伐树木为防护林(县级公益林),被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18.1476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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