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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开一辆铲车将被害人郄某甲堆放在阜平县**镇**村**路北的沙子偷走通过张某甲卖给徐水买家,得赃款3070元。经保定诚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被盗沙子的资产评估值为3090元。案发后,孟某某与郄某甲达成赔偿协议,由孟某某赔偿郄某甲4万元,郄某甲不再追究孟某某的任何责任,对孟某某表示谅解。孟某某于2019年9月5日到阜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郄某甲的陈述、证人张某甲、郄某乙、张某乙、王某某、商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资产评估报告书、监控录像、抓获经过、赔偿协议及收据、装车单、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信及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等。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孟某某系初犯,案发后有悔罪表现,主动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侦查机关移送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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