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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786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于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超市**店内,多次窃取该超市卸妆膏、隔离霜、洁面乳、卫生巾等商品,上述被盗商品进货价为1736.30元。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被查获归案后,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书面谅解,并在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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