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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盗窃案)_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88********,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住**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9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6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带其吴某某(九岁)等三个孩子到王某某的手机店后,孟某某故意拿一台破旧手机咨询手机店员是否可以维修,转移店员注意力,吴某某趁机盗走王某某手机店柜台内的一台vivoY70S手机。盗窃得手后,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又带其吴某某等三个孩子到周某某经营的手机店内,用同样的方法盗走周某某手机店柜台内的一台华为荣耀30青春版牌手机。经从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78元,周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95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已按被盗手机的鉴定价值,赔偿王某某、周某某损失。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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