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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北京市海淀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小区**楼**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15日至28日间,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在昌平区**路**号楼**层**店,多次盗窃超市商品。并于5月28日再次盗窃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北京市**超市**店内,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散装蔬菜一包;

2020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北京市**超市**店内,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散装蔬菜一包;

2020年5月22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北京市**超市**店内,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散装排骨一包;

2020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北京市**超市**店内,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苦瓜一包、鲤鱼两条;

2020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北京市**超市**店内被民警抓获;

2020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赔偿北京市**超市**店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证人刑某某的证言、扣押清单等,证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北京市**超市**店内多次盗窃的事实;

2.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到案过程;

3.谅解书证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赔偿北京市**超市**店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得到被害人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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