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高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驾车至高县文江镇和平街时,趁曹某某让其帮忙看支付宝充值话费是否成功之机,将曹某某支付宝余额内的3000元窃走。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退回3000元并取得曹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退出了违法所得3000元,并取得曹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