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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盗窃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男,1988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暂住常熟市**街道****号(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号)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伙同吕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12月12日晚,在常熟市**街道**村**号楼下,趁无人之际,采用直接拿走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杜某某放于该处的快递包1个,内含共计价值人民币2582元的快递29件。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公安依法追缴,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杜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快递29件(均系照片);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淘宝订单截图、谅解书等;

3.证人孟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社会监控。

本院认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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