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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刑不诉〔2020〕1411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20年10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来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超市门口,窃取快递员放置于此的被害人阮某某的电子零件快递一件(内含塑料管十根、电线一盒、电阻容器五盒、螺丝钉一袋、电路板一个,共计价值人民币3983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阮某某,且其对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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