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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逊检刑不诉〔2023〕3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31980********,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逊克县**乡**村,住逊克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逊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2年9月3日被逊克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2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2022年11月10日被逊克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逊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仍然无法认定孟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于2021年9月30日申请将该案撤回。2022年11月10日,逊克县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逊克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9月初,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与妻子陈某某在位于宝山乡往克林方向七公里处防火检查站附近放羊,将羊群赶入自家羊圈时,孟某某发现羊群中多出与自家羊存在标记差异的羊,于2018年9月11日分两次将自家多出的33只羊(价值人民币36,999元)贩卖至沾河,共获利27,200元。案发后,被害人何某某到孟某某家找羊时,孟某某并未告知何某某自家多羊并被其贩卖一事,并于2018年9月15日将自家全部的羊低价卖给伊春的胡某某,然后举家搬离**乡**村。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于2020年9月24日被逊克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经公安机关撤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盗窃他人家羊的行为,认定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盗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黑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逊克县人民法院起诉。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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