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三部刑不诉〔2020〕310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西城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楼**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间,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余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盒马鲜生超市丰台区大成路店、马家堡店、东城区百荣店、朝阳区十里河店内,趁无人之机,多次盗窃超市内的食品、酒水等。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61.15元。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于2020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物品照片、盒马鲜生超市进货单、委托书、监控录像截图照片、刑事谅解书、承诺保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6.搜查笔录:对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证人刘某某、余某某住所的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盒马鲜生超市监控录像、搜查录像;8.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人员信息表等。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