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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等二人诈骗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村**号,住莱西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202户。2020年1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其丈夫孟某某(另案处理)对被害人赵某某谎称位于莱西市望城火车站南侧、所有权归属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的转运站归二人所有,可以对外出租,从而骗取赵某某租金人民币5万元。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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