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25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经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24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河南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和该公司主管招标代理部的副总经理许某某商量并预谋参与漯河市市民之家的工程项目。许某某找到时任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科科长侯某某商量,同意**公司做漯河市民之家的项目,并指定和**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郑州**公司做招标代理,帮助**公司顺利中标。2015年8月,漯河市市民之家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项目竞标过程中和2016年5月至6月参与漯河市市民之家人防工程监理项目竞标过程中,王某某指使该公司行管部负责人于某某找陪标公司参与投标,于某某找到河南**公司工程管理公司和河南**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参与以上两项目的投标,于某某又安排该公司工作人员赵某某、杨某某、孟某某分别以河南**公司和河南**公司招标代理人的身份参与以上两个项目的投标。后河南**公司顺利中标,经鉴定,该公司在人防工程监理项目中违法所得为103592.85元,在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项目中违法所得为113004.09元。事后许某某从**公司拿走人民币344306元,其中6.25万元用于替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结账。案发后,河南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退回违法所得385856.60元,许某某退回违法所得344306元。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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