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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安检(公)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83********,汉族,专科肄业,湖南省王某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原职员,曾任该公司市场部经理、公司出纳,现为个体经商,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村**号,现住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8年7月27日由安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8年10月22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12日,安乡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德惠,女,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国安,男,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26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两次分别延长审查期限15日,201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6日,安乡县公安局分别两次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起诉。

安乡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担任湖南**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款不记账的方式,将收取的客户货款229811元非法占有。其中怀化市**有限公司105702元,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24109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孟某某经手的出纳电脑现金日记账电子数据恢复不全,与会计鉴定意见不相吻合,涉案款物去向不明,现有证据没有形成锁链,不能证实孟某某职务侵占的事实。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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