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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聚众斗殴案)_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乾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32001********,大学文化,吉林**学院**,户籍地吉林省乾安县**乡**村,原住吉林省乾安县**镇**村,现住吉林**学院**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乾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23点40分许,孟某某受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纠集,伙同多人在乾安县大客车烧烤店门口对被害人宋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宋某某头皮裂伤、右眼睑钝挫伤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孟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自首、初犯、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以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乾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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