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三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住天津市和平区**街**小区**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经红桥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红桥区注册天津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借天津市**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其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开票额度受限制。为了结取多年拖欠的工程款,孟某某采取支付开票费的手段,于2019年1月,从天津市**建筑公司虚开5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虚开票面价税合计金额4553500元,后用于在天津市**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结取工程款 。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从天津市**建筑公司,为自己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孟某某主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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