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6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月2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海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王某某伙同孟某某、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办理同城消费卡返现金为由,先后骗取受害人董某某共计2041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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