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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诈骗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罗庄区**村**号。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初,徐某某的对象王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兰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称能找关系将涉嫌刑事犯罪的王某某从看守所提前释放出来,并以此为由诈骗徐某某现金三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是否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清,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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