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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诈骗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蒙古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71********,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现住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2004年1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被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某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以孟某某犯诈骗罪向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因涉及个人隐私),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6日建议我院撤回起诉,2020年1月9日,我院认为该案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将该案撤回起诉。

科左后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至7月间(具体时间不详),孟某某化名张某某、小某某四次到常胜镇**村**屯肖某某家卖淫,在接触后得到了肖某某的信任,之后三次向肖某某借钱,第一次借口修房子在肖某某家西屋向肖某某借款2000元,过了十多天又借口修院套在肖某某家西屋和肖某某借款2000元,距离第二次借款十多天后孟某某和肖某某说借零花钱,在肖某某家西屋向肖某某借款1500元人民币,孟某某三次共向肖某某借款5500元人民币,孟某某将借得的钱挥霍之后将肖某某电话和微信拉黑,肖某某无法联系到孟某某。

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将该案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1月16日日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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