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刑事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路**号,住河南省新密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文飞,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与被害人汪某某约定帮汪某某办理垫资95万元,事成之后被害人汪某某付被不起诉人孟某某5万元费用和每日千分之六的使用费。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凑够95万元垫资仍答应给被害人汪某某办理,并自2019年6月起多次向被害人汪某某借款共计13万元,用于自己的浴足店经营、还账、租赁豪车、日常开销等。2019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向被害人汪某某书写了13万元的借条并用伪造的宝鸡市金台区新福路16号3幢3单元501号的房屋房产证作抵押,被害人汪某某查证该房产证系伪造后报警。2019年10月24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家属向被害人汪某某退还13万元,被害人汪某某对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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