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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诈骗)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三部刑不诉〔2020〕80号

不起诉人孟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2200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在读,住山西省文水县**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孟某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16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加入了一个专门实施网络刷单诈骗的QQ群,学习了诈骗方法。2020年2月2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伙同上述QQ群内的诈骗人员,通过在微信群内随机添加好友的方式,结识了被害人王某某,后以刷单赚钱为诱饵,谎称刷单后会返本并支付佣金,三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3 120元。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退赔被害人王某某全部损失,取得了对方书面谅解。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供认不讳,并有证人郝某某证言、被害人王某某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谅解书、归案经过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有坦白情节;(二)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四)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其书面谅解。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被害人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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