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辽宁省凌源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凌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0日补查重报。

凌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25日10时许,凌源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大队在对凌源市**市场进行日常检查时,查获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在市场门口销售“硬十天”、“一粒硬”、“战狼”、“钻石伟哥”四种保健品。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硬十天”、“一粒硬”“、“钻石伟哥”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战狼”中含有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成分。经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西地那非、他达拉非为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经侦查,犯罪嫌疑人孟某某于2019年9月份至2019年11月份,在凌源市公园门前的早市上,从一陌生男子处以5.5元每盒的价格购进价值共800元的上述四种有毒、有害保健品,孟某某在明知该四种产品含有性药成分的情况下进行销售。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凌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孟某某主观上明知销售的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具有销售的客观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凌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