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87********,汉族,大学文化,原**铝业有限公司销售部员工,住辽源市西安区**新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9月15日,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自2018年以来,担任吉林**铝业有限公司销售部门员工期间,利用自身职权在产品售后服务中给予长春**模具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帮忙和照顾,共收受长春**模具有限公司总经理单某某(另案处理)给付提成款共计人民币76800元。孟某某于2020年3月11日到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案发后所得赃款全部扣押,本人认罪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彦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