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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非法侵宅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街道办事处**北路,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和2019年9月1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持菜刀闯入邻居罗某某家中,在罗某某家二楼客厅内,孟某某用菜刀刀背将罗某某右腿部和右手臂砍伤。后经鉴定:罗某某体表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患有精神分裂证,经鉴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孟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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