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淑霞,北京深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28日,犯罪嫌疑人孟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北京市海淀区**站附近,以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采用当面交易的方式非法出售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837张,后被抓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孟某某销售的837张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系纸质鉴定为真。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地铁站*口附近,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张某出售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共计837张。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真发票。现涉案发票起获并扣押在案。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于当日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证言、闲鱼聊天记录截图、闲鱼账号截图等,证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地铁站*口附近,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共计837张的犯罪事实。
2.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证明涉案837张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均系真发票。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民警于2019年11月28日对涉案的837张发票依法扣押。
4.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孟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进行发票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犯罪未遂,且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现涉案发票由扣押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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