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84********,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网点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路**号院**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任**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网点业务员期间,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伙同高某某(已起诉)等人,以投资**文化旅游开发等项目承诺返本高息为名,在北京市昌平区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茶话会、组织实地考察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吸收白某某、陈某某等人资金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其中复投40余万元人民币)。
2020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孟某某的家属主动退缴人民币322680.23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资合同、银行流水、审计报告、常住人口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签单表等;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主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又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冻结的款物将随乔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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