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柘城县**镇。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8月19日到柘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退回公安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3日至2015年12月26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伙同吴某某、王某某、单某某、李某甲、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李某乙、吉某某(后9人另案处理)等人以向“柘城县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高海涛索要欠款为由,从商丘市区一公司内将高某某带回柘城县,先后在柘城县“华尔兹酒店”、鹿邑县“福尔豪泰酒店”、柘城县“澳门豆捞酒店”、邵某甲家等地点对高某某进行非法拘禁。
本院认为, 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虽然从第1天到第4天参与了,但每次都是以算帐为由看高某某的股东和律师来没来,在现场没待多长时间就离开了,没有看管、没有提供资金、没有殴打、辱骂、系初犯、高某某欠其债务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又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法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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