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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305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曾用名孟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1198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绍兴市越城区皋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谢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批准,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绍兴市外荡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

2020年5月2日22时至23时,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谢某某(另案不起诉)经事先商量,携带电捕鱼工具在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孟家葑大树下水域进行电捕鱼。当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被警察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用于非法捕捞的杆子、桶、网兜、电瓶、变压器等工具及捕获的水产品346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系初犯、偶犯,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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