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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镇,住贵州省清镇市**镇**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清镇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清镇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下午16时许,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内,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划船至清镇市红枫湖白岩水域,对事前安放在该水域捕捞鱼虾的地笼网收网时,被清镇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量,捕捞的小鱼及河虾共计125.22克。 

另查明红枫湖流域范围属长江流域乌江水系。案发后孟某某主动出资购买鱼苗投放于红枫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四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行为,鉴于孟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出资增资放流以修复生态环境,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地笼网一副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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