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72********,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25日被郧西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让人帮忙从网上购买了两个猎夹。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孟某某为保护庄稼把两个猎夹放置在郧西县**村**组自己耕种的苞谷地内,用于猎捕野生动物,期间未有猎获物。案发后,孟某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禁猎通告、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