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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54********,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商丘市睢阳区**乡**村**村自家菜地内非法种植罂粟,已长成幼苗,经现场清点有罂粟幼苗996株。经依法鉴定,随机抽取的50株植物幼苗样本,全部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年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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