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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5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上海南市区人,住上海长宁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孟某某供述,其在2018年下半年以来,使用微信号“P*****”,通过微信在下家处接受购买香烟订单,通过微信把订单信息转发给上家(微信号S******),并通过微信把香烟款转给上家,从中赚取差价,现查实其与上家(微信号S******)的香烟交易金额8604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孟某某销售香烟数额无法查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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