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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非法经营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316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乡**村**庄**号,现住址安吉县递铺街道**小区**超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07月30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孟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多家销售香烟的商铺进购各类香烟,后在安吉县递铺街道**小区自己经营的超市用于再销售。2020年7月12日,安吉县烟草专卖局在该超市内查获卷烟各类卷烟72个品种共计235条整烟。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真品卷烟合计价值人民币51927.2元,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孟某某在该期间内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孟某某向我院暂扣款账户退赃人民币14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孟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观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不起诉人无前科,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也已经退赃,犯罪情节也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二人作相对不诉,本案涉案财物由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烟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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