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78********,初中文化,汉族,货车司机,出生地安徽省蒙城县,户籍所在地蒙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19日移送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丹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6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7日、2018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分别于2018年9月21日、2018年12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南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从2017年底开始,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明知郑某某让其运输的香烟无合法手续,为获利,仍驾驶自家皖S****0(皖S****挂)汽车多次运输香烟给陈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丹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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