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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非法经营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嘉峪关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镇**村**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1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嘉峪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至案发,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位于嘉峪关市**公司院内中民油气撬装式加油机,非法对外出售柴油。经查证,撬装式加油机油表显示累计加油量2629687.73升,涉案市场价值1300余万元;经核实,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累计出售柴油收入共计776893.76元,仅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嘉峪关市**有限责任公司出售柴油价值302213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嘉峪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退回公安机关。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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