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莫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2001********,达斡尔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莫旗**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1日19时许,孟某甲驾驶黑B*****号小型轿车沿国道111线庄西向东行驶至国道111线1666公里+260米处,与前方同向刘某某驾驶的四轮拖拉机(带车斗)尾随相撞,孟某甲、刘某某受伤、孟某乙当场死亡,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孟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和解、谅解情节;死亡被害人是被不起诉人的母亲;被不起诉人孟某甲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莫旗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莫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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