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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甲交通肇事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莫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男,200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2001********,达斡尔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莫旗****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1日19时许,孟某甲驾驶黑B*****号小型轿车沿国道111线庄西向东行驶至国道111线1666公里+260米处,与前方同向刘某某驾驶的四轮拖拉机(带车斗)尾随相撞,孟某甲、刘某某受伤、孟某乙当场死亡,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孟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和解、谅解情节;死亡被害人是被不起诉人的母亲;被不起诉人孟某甲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莫旗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莫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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