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252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曾用名孟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巷**号,租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甲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沿宿州市埇桥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西区东门附近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一大队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孟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9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于2020年9月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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