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7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邹平市**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村***路**号,住邹平市**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孟某甲与家人在邹平市**酒店吃饭。其间,孟某甲喝了三四罐左右的青岛牌啤酒。当日14时13分左右,孟某甲醉酒驾驶鲁******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邹平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带至邹平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孟某甲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9.20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20年11月9日,被不起诉人孟某甲经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11月1日14时13分,孟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11月9日,经电话通知到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接受处理。
2.人员信息截图,证实孟某甲的身份信息,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证实孟某甲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鲁******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为孟某乙。
4.前科查询,证实经查询未发现孟某甲有犯罪前科。
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20年11月1日14时47分提取孟某甲血样。
6.吸毒现场检测报告,证实孟某甲甲基苯丙胺(冰毒)结果为阴性。
7.证明,证实孟某甲为中共党员,党组织关系在中共邹平市**第一支部委员会。
(二)鉴定意见
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孟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9.20mg/100ml。
(三)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某证实,2020年11月1日中午,其和孟某甲等人一起在**酒店吃饭,孟某甲敬酒的时候拿了一杯啤酒,具体喝了多少不清楚,傍晚才知道孟某甲酒驾被查获。
(四)孟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扣留的被不起诉人孟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由邹平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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