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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甲危险驾驶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7********,**,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住北京市西城区**小**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法定管辖为由,以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时1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喝酒后驾驶京JV5****号小型轿车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从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中澳友谊花园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交通警察现场对孟某甲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孟某甲不配合。尔后提取孟某甲的血样并送检,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送检孟某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29.35mg/100ml。

本案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人员核查联查、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材料两份、悔过书一份、被不起诉人孟某甲的供述、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醉酒程度较轻,没有严重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本院决定对孟某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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