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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甲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975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曾用名:孟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90********,汉族,硕士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大厦**座**层**室,在京无暂住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于2019 年11 月29 日22 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和平东桥附近,因醉酒与代驾刘某某发生纠纷,后代驾报警。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孟某甲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击打民警靳某某头面部,致靳某某“头部、左侧面部软组织伤、头外伤和神经反应”(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后被现场查获。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现已取得民警靳某某、代驾刘某某谅解,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孟某甲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受伤民警、代驾人员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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