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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曾用名孟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63********,汉族,初中文化,系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厂**,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栋**号,住天津市河东区**园**号楼**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16日9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孟某甲与被害人杨某某在天津市东丽区**街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轧不锈厂一号加热炉操作室处,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进而发生肢体接触,致使杨某某右手受伤、孟某甲左眼受伤。经鉴定,孟某甲被人打伤致左眼挫伤,鉴定为轻微伤;杨某某受伤致右手环指掌骨头完全性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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