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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甲故意伤害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三道镇派出所管内,住长春市二道区**小区****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1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0日补查重报。

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孟某甲于2019年11月23日21时许,在长春市二道区**镇英俊名城**栋**单元**室,因其叔叔孟某乙与妻子杨某某在家中争吵,前来劝架。在劝架过程中孟某甲与孟某乙产生冲突并相互欧打对方,之后被杨某某拉开。随后孟某乙因感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检查,在医院诊断无碍后便回家休息。回到家中没过多久,孟某乙便倒地发生抽搐,而后死亡。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孟某甲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孟某乙死亡结果之间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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